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1节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的要素包括:( )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范围
C.一定数量的军队
D.国家主权
【考点】国家应该具备的要素
【解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一定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其构成要素有以下四个方面I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考点】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
【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仲裁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仲裁裁决。因此,甲公司或乙公司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而不是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因此,仲裁委员会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9条第l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由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或乙公司不可以再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将《仲裁法》第58条第2项与《仲裁法解释》第l9条规定结合起来复习。《仲裁法解释》第l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存有超裁情形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经法院审查属实的,法院只应当对超裁部分进行撤销,超裁部分与其他事项不可分的除外。
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能够参加到别人已进行的执行程序中,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平等的受偿。下列关于参与分配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被执行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只能是针对金钱和物的债权的执行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根据
你好,答案为CD.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如果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限的清偿。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说法正确的是:( )
A.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D.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5第12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3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2节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下列哪些情形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
A.甲对乙说:如果自己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吃饭
B.甲明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而住院治疗
C.甲与妻子乙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与其他异性约会,须向对方支付l万元损失费
D.甲邀乙一共旅行,遭遇山洪,乙不幸遇难
1.答案:B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讲解:A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B项,甲明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不符合理性人的行为标准,具有过失,应当对乙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应当预见到自己过度饮酒的后果而没有拒绝甲的劝酒,同样具有过失,可以减轻甲的责任。 C项,甲乙的约定不适当地限制了夫妻的行为自由,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D项,乙遭遇山洪并非甲造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A.自然人犯罪
B. 单位犯罪
C.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犯罪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选A。
【相关考点梳理】对于单位犯罪需要掌握: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 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单处罚金)也处罚自然人。 2、单罚自然人:(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396条);(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5)涉嫌犯罪的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组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在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林涛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下列有关他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其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则他将被辞退
B.该人民法院精简机构,短时期无法安排人员将其调至派出法庭工作1年,被其拒绝,应尊重其意见
C.如果他在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该人民法院有权将其辞退
D.他提出辞职,由该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的结果主要是财产方面的,宣告死亡的结果既有财产方面的,又有身份方面的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D.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皆有顺序限制
2.【答案】A 【考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解析】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效果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人身关系不受影响;宣告死亡,不仅会涉及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同样会影响到其身份关系,据此,A项正确。根据《畏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此顺序限制,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据此,C、D项错误。
赵丰的债务首先由谁来清偿?( )
A.由接受遗赠人即文物部门清偿
B.由遗嘱继承人清偿
C.由法定继承人清偿
D.以上三者共同清偿
「考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2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才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因此选C项。
以下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A.中国公民谭某去美国留学,在美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团探亲去日本,在日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我国解放军某部队军人张某因公务出国在菲律宾,因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D.美国公民琼斯在美国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A、B、C项中的情形都适用我国刑法,而D项中的情形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3节
某甲因涉嫌某故意杀人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并定于某日开庭审判。在开庭当日,某甲在押送途中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则对于此案的处理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B.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D.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本题考查中止审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注意区分决定、裁定、判决的区别,决定适用于程序问题,裁定一般适用于对实体问题有重大影响的程序问题,判决适用于实体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量使用裁定的情形,大致包括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减刑、裁定驳回上诉等等,在阅读法条时候应当给予一定注意。
孙成龙与王成虎签订买卖合同,孙成龙为出卖人,王成虎为买受人,合同总价款200万元,王成虎支付定金50万元.后孙成龙只如期供应给王成虎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王成虎要求孙成龙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孙成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孙成龙应支付其100万元
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成虎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王成虎有权主张孙成龙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王成虎仅有权主张孙成龙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
10.答案: D 考点:定金讲解:《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 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孙成龙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故定金中的20 万不用双倍返还,所以本题选D。
自然人的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某一处所。虽然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各国关于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我国法律规定:( )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考点】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可见我国采用了最为灵活的规定;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住所消极冲突的原则是经常居住地原则。故选CD。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想像力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定。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B。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股东起诉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下列选项关于立法体制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立法体制的核心是立法解释 B.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完全相同 C.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权力机关处于无权地位
A项错误,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而不是立法解释。B项错误,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是有很 大不同的。D项错误,依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等等。依据《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C项正确。敌 本题A、B、D项当选。
某生猪屠宰企业在其屠宰的生猪中注入有毒物质,致李某等多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市商务局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30万元。后该企业又因该注毒行为构成犯罪,被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罚金50万元。下列哪项的说法正确?( )
A.李某等人认为市商务局的处罚过轻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因该企业的注毒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市商务局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
C.若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市商务局可以每日加处5%的罚款
D.若市商务局的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则法院判处的罚金只需要再执行10万元
考点:原告、执行罚、处罚折抵
讲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可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等人是受害人,依法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须追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非5%,故C项错误。、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可折抵罚金,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还需要再执行20万元(50万元减去30万元),故D项错误。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4节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某外国驻我国使馆工作人员轧成重伤,开车逃逸,此案应由那个法院管辖?( )。
A.被害人所在国法院
B.基层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高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的被告人是中国公民,只是被害人是外国公民,因此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所以不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司法主权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犯罪,自然不应当在外国法院审判,因此ACD都是错误的,只有B正确。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 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 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 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拍卖、折价、变卖等。针对房地产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该条款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同。
承运人甲班轮公司运输乙公司一批货物,为货物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发霉变质,总损失10万美元。经检验属于承运船舶开航时船舱冷冻机已经失灵、货舱过于潮热造成的,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甲公司只赔付了3万美元。收货人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货损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应赔偿收货人7万美元损失,并可就该7万美元向承运人甲追偿
C.如果收货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已向甲公司表示放弃其余损失的赔偿要求,则保险公司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D.如收货人未起诉承运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再向承运人追偿时,以自已名义来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必须用合议制进行审理的是:( )。
A.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失踪的案件
B.选民资格案件
C.再审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1条规定,特别程序的审理中,只有疑难复杂的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其他都是独任审理,A项不应选,B项应选。据《民诉意见》第142条,C项当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所以D项当选。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B.从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来看,法的调整既包括个别调整也包括规范性调整
C.法律解释受制于这样的循环,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D.积极守法是指公民主动遵循法律的“勿为”模式而不做违法的事情
【答案】A、C
【详解】A、C 项正确。B 项错误,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不属于法的调整,它们是早于法的调整的社会控制形式。D 项错误,积极守法是指公民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履行自己的权利。
以下不属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的是:( )。
A.忠实于宪法、法律
B.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C.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D.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考点」律师职业道德「解析」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7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12条规定: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题中ABC项中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D项无法律依据,不属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故依题意,D项为正确答案
下列有关宪法实施和保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宪法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B.我国法律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钓自治条例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后方能有效.这属于事后审查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是附带性审查
D.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关,也是宪法的解释机关
19.答案:D 考点:宪法实施和保障讲解:宪法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还包括国家代议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因此,A项错误。根据审查时间的不同,宪法实施保障的审查可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批准是一种事前审查,因此, B项错误。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又可以分为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中对适用法规范合宪性的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宪法权利受侵害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其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不是附带性审查o因此, C项错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的解释机关,同时它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此,D项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5节
下列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B.贪污贿赂案件
C.渎职案件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
「考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除ABC三项外,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来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巳1年6个月
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B选项,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年龄的虚报,足以影响保险费率,且该保险合同成立1年6个月,未满2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8选项正确,应选。C选项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而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所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C项正确,应选。《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结果.但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不应选。《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据此,D选项正确。应选。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B.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C.单位与个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能分清主.从犯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D.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同时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有固定的书吗??
没有
司考书籍:
1、俗称“三大本”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指定教材,适用于没有基础或者基础较弱的考生,不过由于内容比较繁杂所以看起来时费劲一些 (不过这个我没看,实在是太厚重了)
2、众合司考系类讲座,内容精炼细致,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考生 (个人觉得只买民法即可,其他科目看讲义足矣)
3、历年真题,这个很重要,毕竟真题是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建议买一套众合分年的,再买一套张能宝分科目的,当然先做分科目的)
4、指南针法律汇编,就是法条,很多实体法注重考察考生对法条的掌握,所以这个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书在考试书店或者大型的书店都有得卖,实在买不到可以从网上买,网上的盗版很多,质量也并不差,而且便宜很多,你可以看看
如买方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在支付上正确的做法是:( )
A.法国的议付行审查单证相符,应付款
B.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如果审查单证相符,也应付款
C.买方得知所购货物灭失,可不付款给开证行
D.买方得知所购货物灭失,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可以拒付
【考点】信用证
【解析】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下列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B.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C.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了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D.根据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考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解析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SOC号)没有涉及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在国际上主要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承认,目前成文法中有此内容的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因此应选BC。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节 第6节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甲对乙享有20 万元债权,该债权于2009 年10 月1 日到期。2009 年10 月2 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经没有值钱的东西,连原本摆在客厅的价值10 万元的古董也不见了。经多方打听,乙已经于2009 年9 月15 日,将古董以一万元卖给丙,后者未支付价款。丁欠乙10 万元债务,2010 年9 月30 日到期,乙提前免除了丁的债务。请问,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其利益?
A. 如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B.如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C. 如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
D.甲可书面通知乙、丁,撤销乙对丁的债务免除行为
【答案】A、B、C
【详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如果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因此A项正确。如果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则不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但由于丙一直未支付购买古董的价款,则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如果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因此选项D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无
下面关于《国家赔偿法》第26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正确的说法是:( )
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
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
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所以,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某区工商局与某区公安分局联合对陈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陈某以某区工商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追加某区公安局为被告,陈某不同意,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当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继续进行诉讼
D.通知某区公安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见《行诉解释55第23条第2款。
五个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2000万股。关于该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筹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全部发起人首期出资至少要达到400万
B.全部发起人至少要认购700万股
C.考虑到专利的贬值趋势,甲的专利以8折评估作价
D.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C项错误,不选。
根据《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题中,2000万×35%即700万股。所以B对。
根据《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D错。
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不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错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精神病人并非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仅患有精神病还不够,还要“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才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显然具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他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形下犯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对于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市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各地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甲公司也慷慨解囊,向当地红十字会承诺捐赠l20万元,但在支付前,甲公司财务经理携带该公司所有流动资金潜逃,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则对此捐赠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赠与合同是诺成、单务、无偿合同
B.因为甲公司的赠与具有公益性,甲公司必须履行赠与义务
C.甲公司可以在交付120万元之前撤销赠与
D.甲公司可以不再履行捐赠l20万元的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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